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637號
債 權 人 家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秀菊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港
分公司
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(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
限公司中港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春明)?請查明更正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