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242號
債 權 人 宸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家勝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程軍翰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補
聲請狀末宸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公司蓋章。
㈡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
請求權存在。(如:委
託裝修契約書)
㈢確認對債務人請求「連帶」給付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