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800號
債 權 人 瑞豐衛浴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英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京曦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陳報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?
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
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買買契約書影
本、送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