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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28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2800號 債 權 人 瑞豐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京曦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?  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  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買買契約書影    本、送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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