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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29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債 權 人 浩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啓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債務人公司設於新北市,為臺灣新    北地方地方法院轄區,本院轄區,繳費前請確認是否仍    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。)   ㈡台端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業於    107年7月2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046846號函准予解散,   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   及其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    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   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 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   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    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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