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
債 權 人 浩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啓琿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債務人公司設於新北市,為臺灣新
北地方地方法院轄區,
非本院轄區,繳費前請確認是否仍
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。)
㈡台端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業於
107年7月2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046846號函准予解散,
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
及其
住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
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
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正
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
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
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