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
債 權 人 浩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啓琿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
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,該裁定於107年12月19
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,於同年月29日零時
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
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