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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29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債 權 人 浩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啓琿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,該裁定於107年12月19 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,於同年月29日零時 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 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