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540號
債 權 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素貞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振隆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權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王素貞是否
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
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之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