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037號
債 權 人 亞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啟元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宥勝紙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【孫「啓」元】是否有誤?如
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,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資料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