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339號
債 權 人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淑芬
債 務 人 第一藥局
法定代理人 林雍泰
上
當事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為之支
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法定代理人「邱鈺雯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林雍泰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
依職
權更正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