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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4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4339號 債 權 人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債 務 人 第一藥局 法定代理人 林雍泰 上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法定代理人「邱鈺雯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林雍泰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