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346號
債 權 人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虹華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王彥盛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
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
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
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彥盛發支付命令,
經查,依債權
人
聲請狀所附之債務人個人
戶籍謄本所示,債務人戶籍地址
為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
,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狀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