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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45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24號 債 權 人 大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為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靖文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務人陳靖文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實    際居所地。   ㈡債務人簽協議書時仍為未成年人,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    明資料(如: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)。  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107年    10月5日」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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