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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452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28號 債 權 人 林冠獻 債 務 人 山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子殷 人 一、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    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六    計算之利息。  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    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    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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