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
債 權 人 泰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能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林月「真」是否有誤,如有
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,併提出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之
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
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有誤?(因請求金額與事實理由金
額不相符)。
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?利息?或本金利息一併請求
?)。
㈣陳報
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