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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4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 債 權 人 泰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能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林月「真」是否有誤,如有    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,併提出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之   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   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有誤?(因請求金額與事實理由金    額不相符)。  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?利息?或本金利息一併請求    ?)。   ㈣陳報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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