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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5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5139號 債 權 人 鑫富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后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日豪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若是,陳報請求利息之計算方式    為何?   ㈡請求標的中所載「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 日租金一百元計算」之部分為將來給付之訴,不得依督促    程序聲請,請查明更正。   ㈢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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