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139號
債 權 人 鑫富錸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后儀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達日豪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若是,陳報請求利息之計算方式
為何?
㈡請求標的中
所載「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日租金一百元計算」之部分為將來
給付之訴,不得依
督促
程序聲請,請查明更正。
㈢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
請求權存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