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139號
債 權 人 鑫富錸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后儀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達日豪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釋明對債務人之
請求權存在(所提租賃合約書承租人為達日
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