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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5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65號 債 權 人 大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宥蓁、陳莘尹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陳報債務人陳宥蓁、陳莘尹之實際住居所地,並提出債務    人陳宥蓁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陳莘尹(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   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提出債務人報名日本旅行團之4名成人、2名孩童之釋明資    料。   ㈢提出旅行團費用成人每名24,900元,孩童20,900元之釋明    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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