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65號
債 權 人 大興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宥蓁、陳莘尹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陳宥蓁、陳莘尹之實際
住居所地,並提出債務
人陳宥蓁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陳莘尹(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
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提出債務人報名日本旅行團之4名成人、2名孩童之釋明資
料。
㈢提出旅行團費用成人每名24,900元,孩童20,900元之釋明
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