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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5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70號 債 權 人 喬城集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海、漢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聲請狀請求標的中「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捌萬    捌仟元整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    (因與請求原因及事實中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16,608元    未合)。   ㈡確認漢宗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    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及補陳其法定代    理人姓名、住址各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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