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9號
債 權 人 贊成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宗瑤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魏宏吉即勝峰空調工程行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贊成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
為林宗「瑤」抑或林宗「瑶」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勝峰空調工
程行之商業登記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