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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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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8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 債 權 人 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恆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茂驊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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