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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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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8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 債 權 人 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恆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茂驊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王茂驊住於 彰化縣,非屬本院之轄區,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依同法 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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