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
債 權 人 冠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月菊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侑迅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確認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
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