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36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36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義雄 債 務 人 豐奕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雄 人 債 務 人 綠捷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碧雲 人 債 務 人 環球綠能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雄 人 債 務 人 陳世偉 債 務 人 陳承孝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萬元,及自民國  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點二   四七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  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 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