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80號
債 權 人 陳嬿宇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吳建勇、吳建勇即富國汽車行、宗成計
程車行、安定汽車行、中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全體債務人(含個人及公司、行號)之最新公司登記事
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均勿省略)或其
他商業登記資料供核,如有錯誤處,一併具狀更正之?
㈡確認
本件請求金額為何?
㈢本件
本票之提示日?及本件之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