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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3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380號 債 權 人 陳嬿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建勇、吳建勇即富國汽車行、宗成計 程車行、安定汽車行、中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全體債務人(含個人及公司、行號)之最新公司登記事   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均勿省略)或其    他商業登記資料供核,如有錯誤處,一併具狀更正之?  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?   ㈢本件本票之提示日?及本件之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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