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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53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 債 權 人 奇蹟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蓮瑛 債 務 人 李雅雯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,及如附表 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本件關於票號SK0000000、SK0000    000、SK00000000張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,於法不合    )。   ㈢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末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6年11月30日 │200,000元 │106年12月11日 │SK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6年12月15日 │250,000元 │106年12月15日 │SK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6年12月22日 │400,000元 │107年1月10日 │SK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107年1月15日 │400,000元 │107年1月16日 │SK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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