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
債 權 人 奇蹟製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康蓮瑛
債 務 人 李雅雯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
本件關於票號SK0000000、SK0000
000、SK00000000張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,
於法不合
)。
㈢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
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6年11月30日 │200,000元 │106年12月11日 │SK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6年12月15日 │250,000元 │106年12月15日 │SK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06年12月22日 │400,000元 │107年1月10日 │SK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4 │107年1月15日 │400,000元 │107年1月16日 │SK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