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
債 權 人 長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靜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張永昌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(台端所附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
無債務人張永昌簽章)。
㈡陳報領回車輛、驗車、恢復原車之車身引擎號碼等雜支之
釋明資料(如:發票、收據)。
㈢陳報車輛未能使用折舊金額新臺幣肆萬伍仟元之釋明資料
。
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
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