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
債 權 人 樂維科技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「卓成龍」係
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權人之法定
代理人
(
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
理人。台端於狀面債權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右方記載卓成
龍,並未釋明其身分。
㈡確認「林竑安」係本件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安拓科技有限
公司之法定代理人;若認其為債務人,請敘明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
及法定代理人。台端於狀面債務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右方
記載林竑安,並未釋明其身分。)。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12月31日或支付命令送達
翌
日(按
民法規定。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權人得請
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
遲延利息)。
㈣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訂購貨品之釋明資料(如契約書、簽
收單)。
㈤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
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