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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6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 債 權 人 樂維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「卓成龍」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   (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    理人。台端於狀面債權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右方記載卓成    龍,並未釋明其身分。   ㈡確認「林竑安」係本件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安拓科技有限   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;若認其為債務人,請敘明原因事實及    法律依據(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    及法定代理人。台端於狀面債務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右方    記載林竑安,並未釋明其身分。)。  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12月31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    日(按民法規定。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權人得請   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)。   ㈣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訂購貨品之釋明資料(如契約書、簽    收單)。   ㈤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 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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