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
債 權 人 憲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秀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李威霆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對案外人胡文綺執行無結果之釋明資料(
按民法第745
條規定,
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
強制執行而
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依台端所陳報之
切結
書,債務人僅為一般保證人)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