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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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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7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債 權 人 憲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威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 ,應釋明之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 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擔任第三人胡文綺之保證人,就第三 人任職債權人公司期間侵佔之款項共計新臺幣(下同)180, 000元負保證責任,惟第三人僅償還41,000元,尚欠新臺幣 139,000元,經多次催索,未獲置理,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等語,惟債權人並未依民法第745條之規定,提 出已對第三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,經本院裁定補 正,債權人迄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、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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