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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7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債 權 人 天與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大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皇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   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陳報債務人為20A之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相關釋明資料    ,並提出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20樓之1之第一類建    物登記謄本。  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   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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