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
債 權 人 天與齊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徐大鈞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紅皇后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陳報債務人為20A之區分
所有權人之繼受人相關釋明資料
,並提出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20樓之1之第一類建
物登記謄本。
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
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
記錄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