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
債 權 人 野安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雅卿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尚積欠新臺幣409,982元未給付之相關釋明資
料?
㈡提出
本件債權人
承攬鋼瓦工程之相關合約書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