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
債 權 人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慶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
請具狀更正,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。
㈢利息起算日為何?(因
聲請狀所載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算
,聲請狀無附表,依
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,給付無確
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
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
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
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效力。
本件如未能釋明,利息起算
日請更正為「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」起算。)
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之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