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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0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 債 權 人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    請具狀更正,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。  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?(因聲請狀所載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算    ,聲請狀無附表,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,給付無確    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    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   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    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效力。本件如未能釋明,利息起算    日請更正為「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」起算。)   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 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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