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
債 權 人 元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芳絹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柳永輝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柳永輝之
請求權存在。(
聲
請狀所附之簽收單20件買受人為程翔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