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
債 權 人 嘉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寬宙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狀面
記載債務人名稱為:浤銓工業有公司)。
㈡查報自民國107年2月22日起算利息之依據(
按民法規定,
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計算之
遲延利息)
㈢確認
本件是否對債務人之負責人林冠佑請求核發之支付命
令,若是,請敘明請求原因事實、
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
資料(台端狀面並未將林冠佑列為債務人,
惟請求原因事
實3聲明"對債務人及負責人林冠佑"發支付命令,則台端
是否對林冠佑請求尚有未明,且亦未敘明原因事實、法律
依據,提出釋明資料)。
㈣債務人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
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