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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1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 債 權 人 嘉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寬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狀面    記載債務人名稱為:浤銓工業有公司)。   ㈡查報自民國107年2月22日起算利息之依據(民法規定,    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    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)   ㈢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之負責人林冠佑請求核發之支付命    令,若是,請敘明請求原因事實、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    資料(台端狀面並未將林冠佑列為債務人,請求原因事    實3聲明"對債務人及負責人林冠佑"發支付命令,則台端    是否對林冠佑請求尚有未明,且亦未敘明原因事實、法律    依據,提出釋明資料)。   ㈣債務人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   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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