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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12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 債 權 人 嘉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寬宙 債 務 人 浤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佑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    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   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壹拾玖元,   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 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 二、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。易言之,未於票   據上簽名之人,自無需負票據責任。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   規定即明。次按公司為法人組織,其對外之法律行為應由有   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,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   文外,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,依一般社會通念,   僅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,尚難謂該代表人有共   同發票之意思。經查,債權人提出之支票(票號AG0000000,   金額298,641元),自支票上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   觀,應認票上林冠佑之蓋章,係代浤銓工業有限公司發票,   與浤銓工業有限公司共同發票,林冠佑既非前述支票之   發票人,依法亦不須對前述支票負票據責任。是本件自債權   人聲請之意旨以觀,其就請求事項㈠請求對債務人林冠佑連   帶給付之部分,為無理由,其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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