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
債 權 人 嘉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寬宙
債 務 人 浤銓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冠佑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壹拾玖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㈣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。
二、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
所載文義負責。
易言之,未於票
據上簽名之人,自無需負票據責任。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
規定即明。次按公司為法人組織,其對外之
法律行為應由有
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,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
文外,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,依一般社會通念,
僅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,尚
難謂該代表人有共
同發票之意思。
經查,債權人提出之支票(票號AG0000000,
金額298,641元),自支票上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
觀,應認票上林冠佑之蓋章,係代浤銓工業有限公司發票,
而非與浤銓工業有限公司共同發票,林冠佑既非前述支票之
發票人,依法亦不須對前述支票負票據責任。是
本件自債權
人聲請之意旨以觀,其就請求事項㈠請求對債務人林冠佑
連
帶給付之部分,為無理由,其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七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