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17號
債 權 人 春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美麗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泳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泳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業於
105年5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37386號函准解散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
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
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
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
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