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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4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 債 權 人 謝文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恩旭即廣丞建築師事務所、龍舌蘭廣 告行銷有限公司、彭榮君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務人林恩旭即廣丞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    或合夥之釋明資料,若為合夥,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    人之釋明。   ㈡提出債務人龍舌蘭廣告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   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提出債務人林恩旭、彭榮君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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