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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4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5455號 債 權 人 謝文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恩旭即廣丞建築師事務所、龍舌蘭廣 告行銷有限公司、彭榮君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查報債務人廣丞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,    並提出其組織型態之登記資料(如稅務機關扣繳單位設立    登記申請書、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);並提出法定代理人    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債務人龍舌蘭廣告行銷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   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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