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55號
債 權 人 謝文鴻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林恩旭即廣丞建築師事務所、龍舌蘭廣
告行銷有限公司、彭榮君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債務人廣丞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,
並提出其組織型態之登記資料(如稅務機關扣繳單位設立
登記申請書、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);並提出法定
代理人
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債務人龍舌蘭廣告行銷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
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