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38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歷鑫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
第三人邱育萍、邱育蘭之薪資資料及請求金額之計算
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