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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9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4號 債 權 人 德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廷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之公司稱謂應為新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或新旺    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?   ㈡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  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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