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4號
債 權 人 德嘉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季廷芳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新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公司稱謂應為新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或新旺
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?
㈡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