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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0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 債 權 人 廣聚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富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偉豪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確認債務人究為「趙志光」或「趙偉豪」。(台端所附工程   估價單二份簽約人不同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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