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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債 權 人 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榿即秉誠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究為「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」或「鐵漢五金建    材行」?依送貨單所示似有二家不同公司,請釋明原因理    由。   ㈡確認債務人究為「秉誠工程行」或「秉鑫工程行」?依送    貨單所示客戶名稱有秉誠工程行、秉鑫工程行,請釋明何    以有二家不同營業人名稱。   ㈢提出債務人購貨契約書影本或訂購單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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