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
債 權 人 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新興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黃子榿即秉誠工程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究為「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」或「鐵漢五金建
材行」?依送貨單所示似有二家不同公司,請釋明原因理
由。
㈡確認債務人究為「秉誠工程行」或「秉鑫工程行」?依送
貨單所示客戶名稱有秉誠工程行、秉鑫工程行,請釋明何
以有二家不同營業人名稱。
㈢提出債務人購貨契約書影本或訂購單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