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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2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 債 權 人 金大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凌碧霞、許明達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事項欄編號二所載利息起算日自105    年10月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應自到期日105年11月2日起    算)。   ㈡確認票號AD0000000之支票債權是否對債務人許明達請求    ?若是,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(    因債務人許明達票號AD0000000支票之背書人。)   ㈢提出債務人凌碧霞、許明達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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