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
債 權 人 金大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榮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凌碧霞、許明達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聲請狀請求標的事項欄編號二
所載利息起算日自105
年10月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應自到
期日105年11月2日起
算)。
㈡確認票號AD0000000之支票債權是否對債務人許明達請求
?若是,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為何?(
因債務人許明達
非票號AD0000000支票之
背書人。)
㈢提出債務人凌碧霞、許明達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