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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28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 債 權 人 金大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造 債 務 人 凌碧霞 債 務 人 許明達 一、㈠債務人凌碧霞、許明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零   壹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㈡債務人凌碧霞應向  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叁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   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之利息。㈢債務人凌碧霞、許明達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   原因事實,且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  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  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  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凌   碧霞簽發支票,經債務人許明達背書後,交付債權人,經提   示未獲付款,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凌碧霞、許明達發支   付命令。查債權人據以請求票號AD0000000之支票,債務   人許明達並背書人,此有支票影本在卷可稽,經通知債權   人補正,未釋明,故此部分債權人之請求於法未合,應予   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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