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
債 權 人 萬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中港之星套房管理委員會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江金瓶為中港之星套房管理委員會之
法定代理人釋明
文件(如:公所備查函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