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33號
債 權 人 李漢強
相 對 人 天鯨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蔣麗琴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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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703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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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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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6年12月28日 │1,000,000元 │106年12月28日 │NGA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6年12月10日 │605,000元 │106年12月22日 │NGA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06年11月25日 │200,000元 │106年12月22日 │NGA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