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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03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033號 債 權 人 李漢強 相 對 人 天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麗琴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元,及如附表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03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 票   日  │ 金      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 │            │   新 臺 幣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6年12月28日      │1,000,000元      │106年12月28日     │NGA0000000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6年12月10日      │605,000元       │106年12月22日     │NGA0000000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6年11月25日      │200,000元       │106年12月22日     │NGA0000000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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