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28號
債 權 人 順集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國義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張湧禾即達成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租用場地之相關釋明(如契約書影本)。
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(因商號登
記營業地址為新北市,
非本院管轄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