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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43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431號 債 權 人 立登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華 債 務 人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元,及自民國    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民法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    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    之五,查債權人既未釋明兩造間關於利率百分之六之約定    ,亦未釋明法律之依據,故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    計算利息,於法不合。)。 二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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