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31號
債 權 人 立登多媒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文華
債 務 人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按
民法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
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
之五,查債權人既未釋明
兩造間關於利率百分之六之約定
,亦未釋明法律之依據,故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
計算利息,
於法不合。)。
二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