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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58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 債 權 人 金大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造 債 務 人 陳志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零伍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  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   年利六釐計算,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係純依票   據關係請求,債權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   請求權,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,於法   不合,應予駁回。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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