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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8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 債 權 人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債 務 人 NGUYEN QUANG LUAN (譯:阮光倫)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 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護照號碼「C0000000號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C0000000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亦得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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