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
債 權 人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文卿
債 務 人 NGUYEN QUANG LUAN (譯:阮光倫)
當事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
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護照號碼「C0000000號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C0000000號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亦得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