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41號
債 權 人 聯合世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志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惠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債務人惠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
,請查明更正,並補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請釋明Sweet Monster與惠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