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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8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890號 債 權 人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范烱柏之最新戶籍謄本。   ㈡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(依出貨單所示客戶為和億、龍樓食    品行、龍樓企業有限公司,債務人公司)。   ㈢釋明請求利息年利率6%之證據資料(如兩造未約定利息利    率,依民法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    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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